1目的
为加强一体化管理 体系内部审核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审核员业务能 力和审核质量,确保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并得到持续改进。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开展内部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和对分承包方进行的体系性审核。
2 术语和定义
2.1 采用GB/T19000-2016、 GB/T24001-2016、 GB/T45001-2020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
2.2 受审核方:包括受审核的单位、部门和岗位;
2.3 一体化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有能力实施内部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和对分承包方进行体系性审核的人员,以下简称“内审员”;
2.4 驻点内审员:指公司总部、项目部、片区指挥部的内审员;
2.5 内部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以下简称“内审”;
2.6 内部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组:实施内审的一名或多名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组”。 通常任命内审组的一名审核员为审核组长。
3 职责
3.1 管理者代表
3.1.1 负责内审员的业务监督并有权做出最终评价;
3.1.2 负责内审员的任命 ;
3.1.3 负责内审员参加审核期间的工作协调;
3.1.4 授权内审组进行内审工作和对分承包方进行体系性审核。
3.2 企划部
负责公司内审员的统一归口管理,并组织内审工作。
3.3 人事部
3.3.1 负责内审员的培训工作;
3.3.2 负责内审员的奖励。
3.4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片区指挥部、项目部负责人
支持驻点内审员的工作,积极配合内审,确保本区域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4 工作程序
4.1 内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4.1.1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4.1.2 从事三年以上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或施工技术管理;或从事四年以上其他专业管理;
4.1.3 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
4.1.4 需接受内审员培训不少于78小时,并取得资格证书。
4.2 内审员任命
4.2.1 内审员必须由管理者代表任命,并由企划部于每年年初公布公司注册内审员名单;
4.2.2 管理者代表授权组成内审组,进行公司内审和对分承包方的体系性审核。
4.3 内审员的培训由人事部负责。
4.4 内审员的职责:
4.4.1 遵守规定的审核要求;
4.4.2 传达和阐明审核要求;
4.4.3 有效地策划和履行所承担的审核职责;
4.4.4将观察结果形成记录,若开出不合格报告,该报告的事实陈述应与用作判定所引文件原文对应,否则无效;
4.4.5报告审核结果;
4.4.6验证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4.4.7收存和保护与审核有关文件:
a)按要求提交这些文件;
b)确保这些文件的机密性;
c)谨慎处理特殊的信息。
4.4.8配合支持审核组长的工作;
4.4.9受企划部的书面委派,验证被指定范围的不合格报告:
a)判定不合格原因的分析是否准确;
b)查看受审核方提供的证据,判定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效果是否有效;有效才能验证签字;
c)将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的有效判定证据随同被验证的不合格报告一同送达企划部。
4.4.10驻点内审员:结合所在单位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具体情况,积极推行一体化管理体系要求的贯彻实施,对不按管理体系要求执行的部门/岗位可以向单位负责人建议进行处罚或向上级汇报。
4.5 审核组长的职责:
4.5.1全权负责审核阶段的所有工作;
4.5.2协助选择审核组的其他成员;
4.5.3制定审核计划;
4.5.4代表审核组同受审核方负责人(管理者)联络;
4.5.5有权对审核工作的开展和审核观察结果作最后的决定;
4.5.6向管理者代表提交审核报告。
4.5.7向企划部提交相关的审核记录。
4.6 内审员的权力:
4.6.1可使用电话、传真机向上级报告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4.6.2准予出入管理体系运行的有关场所;
4.6.3可通过受审核方负责人召集或参加有关管理体系运行的会议;
4.7 内审员的义务
4.7.1尊重客观事实,确保审核的客观性、有效性;
4.7.2保守受审核方的技术秘密;
4.7.3对审核工作认真负责,确保内审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4.8 内审员的管理
4.8.1受人事部委托,企划部负责对内审员的推荐和统一归口管理:
a)实行公司内审员年度注册管理制度;
b)每年对内审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通过者可继续保持注册资格,由管理者代表任命为下一年度的公司内审员;业绩突出者向人事部提出奖励建议;
c)连续两年未参加公司内审/专项审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暂停注册/撤销内审员资格;
d)实施审核的应是与受审核方无直接责任的内审员。
4.8.2公司总部、项目部的负责人应重视和支持本单位驻点内审员的建议和工作,发挥内审员的辐射作用,确保公司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并得到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