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附件名称 |
内容要求 |
1 |
营业执照 |
必须提供 如运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或体系覆盖多个运营地址的情况时需提交该地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可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党政机关设立文件、环评报告、租赁合同等的扫描件。提供租赁合同的,需同时提交企业盖章说明 |
2 |
组织成文信息 |
包括保持成文信息、保留成文信息:如手册、程序文件(新标准未要求,但仍可保留)或包含职安方针、职安目标、管理体系范围、过程要素的文件、制度、规范、作业指导、记录等; |
3 |
重大危险源清单 |
必须提供 应包括所识别的与过程有关的主要的危险源和OHS风险,在过程中所使用的主要危险材料 |
4 |
认证范围内的每一种产品的生产/服务流程图 |
制造型企业必须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非制造型企业提供服务流程图 |
5 |
人员清单 |
必须提供,应包含在组织场所内及组织场所外的工作人员的详细信息。 |
6 |
组织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
必须提供 |
7 |
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 |
3C产品证书、卫生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防爆合格证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许可范围内证书 |
8 |
消防验收报告 |
必须提供 |
9 |
近一年内组织的各项污染物监测报告 |
《AA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企业可不提供,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企业) |
10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参照法规要求,如矿山、烟花炮竹、危化、高空作业等必须提供 |
11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现状评价评价报告(或简易现状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外的企业可不提供,如软件开发等无职业病危害的行业 |
12 |
临时场所清单 |
(工程\系统集成\运维\勘测服务\监理\物业服务等企业适用) |
PS:《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